风湿热什么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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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26 2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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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

民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局:


  现将《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印发你们,请在落实带病回乡退伍*人待遇时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


  


  《*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人应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慢性病不是指某种疾病,而是对起病隐匿,病程长且迁延不愈,病因复杂,需长期医疗服务,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一类疾病的总称。


  常见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碍按系统列举如下:


  一.消化系统


  反流性食管炎;


  反复消化道出血;


  食管成形术咽下运动不正常;


  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食管裂孔疝;


  消化性溃疡;


  慢性萎缩性胃炎;


  消化道息肉病;


  消化道或消化腺肿瘤;


  慢性胆囊炎;


  胆石症;


  慢性胰腺炎;


  炎症性肠病;


  轻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肝硬化代偿期;


  胃部分切除术;


  小肠部分切除;


  结肠部分切除;


  脾切除或部分切除;


  肝部分切除;


  胆囊切除;


  胆肠吻合;


  胰腺部分切除;


  二.呼吸系统


  慢性支气管炎;


  支气管哮喘;


  支气管扩张;


  肺心病;


  呼吸系统肿瘤;


  肺纤维化;


  慢性活动性肺结核;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肺间质性疾病;


  肺段切除术或修补术;


  气管或支气管成形术;


  部分胸廓改形术;


  三.循环系统


  高血压病;


  慢性心律失常;


  心脏瓣膜病;


  冠心病;


  慢性心包炎;


  心肌炎;


  心肌病;


  主动脉瘤或主动脉夹层;


  周围血管疾病(如:大动脉炎、雷诺综合征、脉管炎、闭塞性动脉硬化、静脉血栓形成等);


  四.神经、精神系统


  轻度癫痫;


  不完全性面瘫;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失语;


  截瘫或偏瘫肌力小于4级;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小于4级;


  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小于4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小于4级;


  单足全肌瘫肌力小于4级;


  周围神经炎性疾病;


  脊髓炎;


  脊髓压迫症;


  脊髓空洞症;


  颅内或脊髓占位性病变;


  帕金森病;


  多发性硬化症;


  脑血管疾病;


  肌营养不良;


  重症肌无力;


  神经系统肿瘤;


  各类精神病性障碍;


  五.泌尿生殖系统


  一侧卵巢病变;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单侧输卵管切除;


  一侧肾上腺病变;


  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一侧睾丸、副睾切除;


  慢性肾炎或肾病;


  肾病综合症;


  慢性泌尿系感染;


  泌尿系结石或梗阻;


  多囊肾;


  泌尿生殖系统肿瘤;


  慢性前列腺炎;


  六.内分泌系统和代谢性疾病


  糖尿病;


  低糖血症;


  下丘脑-垂体疾病;


  肾上腺疾病;


  甲状腺疾病;


  甲状旁腺疾病;


  胰岛内分泌肿瘤;


  七.造血系统和免疫、风湿性疾病


  各种慢性贫血;


  白血病;


  淋巴及血小板性疾病;


  免疫缺陷病;


  风湿热;


  类风湿关节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


  成人Still病;


  色素沉着绒毛结节性滑膜炎;


  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


  多发性肌炎;


  原发性血管炎;


  痛风及高尿酸血症;


  大骨节病;


  顽固性牛皮癣;


  严重白癜风;


  八.骨骼系统疾病


  慢性骨髓炎;


  硬化性骨髓炎;


  骨无菌性坏死;


  滑膜软骨瘤病;


  骨、关节结核;


  骨肿瘤;


  骨囊肿;


  腰椎管狭窄症;


  九.五官系统


  因眼病(近视眼除外)致视力下降,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因病双眼矫正视力<0.8;


  象限盲或偏盲;


  瞳孔散大;


  眼睑不能闭合或下垂影响外观者;


  青光眼;


  泪器疾病;


  因耳疾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前庭功能丧失,闭目不能并足站立;


  严重声音嘶哑;


  发音或构音不清;


  嗅觉完全丧失;


  


  注:


  1.以上慢性病范围适用于在部队患病未能治愈,残情达不到评残标准规定的等级,其所患慢性病相当于十级残情以上的带病回乡退伍*人;


  2.在部队患病残情达到病残等级但未评定者,退伍后不再补办病残评定,可按有关规定并参照以上慢性病范围落实带病回乡退伍*人待遇;


  3.对于本范围未能列入的少见的慢性病,其病情相当于十级以上残情者,可参照相应系统慢性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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