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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英文版翻译机动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PhotometricCharacteristicsofSide-MarkerLampsforMotorVehiclesandTheirTrailers
1范围
本标准规记了机动车和挂车侧标忐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M、N和O类车辆使用的各种类型的侧标志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汽车州灯丝灯泡前照灯
GB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1道路机动车辆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ECER37关于机动车及其挂车灯具认证用灯丝灯泡认证的统一规定(Uniformprovisionsconcerningtheapprovaloffilamentlampsforuseinapprovedlampunitsofpower-drivenvehiclesandoftheirtrailers)
3 术语和定义
GB、GB.1和EGER3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丁本标准。
3.1
SM1类侧标志灯SM1categoryofsidemarkerlamps
适用于各类车辆的侧标志灯。
3.2
SM2类侧标志灯SM2categoryofsidemarkerlamps
适川T 类车辆的侧标志灯。
4 侧标志灯的不同型式
指在以下主要方面冇差异的侧标志灯:
a) 商品名称或商标;
b) 光学系统的特性(发光强度等级、光分布角、使用的灯丝灯泡或光源模块的种类等);
但是灯丝灯泡颜色或者滤光片颜色的改变不影响型式的变化。
5 要求
5.1 —般规定
5.1.1侧标志灯应设i卜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
标准的规定。
5.1.2侧标志灯使用的可更换光源应足符合GB.1或KCKK37规定的光源,且侧标志灯的设计
应使可更换光源只能装人其正确的设计位W。
5.1.3侧标志灯使用的光源模块应只能安装到其正确的设计位W上,且只能使用工具拆装。如一个侧标志灯中使川了不lh—个光源模块,同一灯室中具也不同特性的光源模块之间不能互换。光源模块应能防lh窜动。在机械结构.1:光源模块应不能和GB.1或ECER37规记的可更换光源互换。
5.2光色和色度特性
侧标志灯的光色和色度特性应符合GB规定。在5.3.1规定的儿何可见度范_外,应不能观察到光色的明显变化。
5.3 配光性能
5.3.1侧标志灯的几何可见度应符合GB的规定,发光强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5.3.2如侧标志灯包含不止一个光源,当任一光源失效时灯具应符合表1规定的最小发光强度要求;当所有光源点亮时.不能超过表1规定的最大发光强度要求。所有串联在一起的光源当作一个光源。
5.3.3 SM1类侧标志灯在阁1所示的任一测fi方向上.SM2类侧标志灯在阁2所示的任一测量方向上,发光强度不得低于表1规定的最小值。图中角度度数是测量方向与线所成的水平角和垂直角。
5.3.4 侧标志灯在任一可见方向上发光强度不得大于表1规记的最大值。
5, 3.5对丁SM1和SM2类侧标志灯,仟意选择5个测试点测fl即可。
5.3.6对于安装髙度小于或等于mm的侧标志灯,水平面向下5°以下区域的发光强度可不作要求。
5.3.7对红色侧标志灯,相对于基准轴,水平方向朝向车辆前部,60°到90°和垂直方向士20°的角度范围内,最大发光强度限值为0.25cd。
6 试验方法
6.1通用要求
6.1.1试验暗室、试验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的规定。
6.1.2应确定侧标志灯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边界。
6.1.3应进行适当的遮挡_以避免杂散光的影响。
6.1.4测M前,应将光源以测M时的电压点亮,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6.1.5测贵距离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中的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6.1.6从基准中心观察,光接收器的张角介于i(yr之间。
6.1.7各测量方向的角度偏差应不大于15\
6.2配光性能及光色和色度特性的测量
6.2.1对于使用单个可更换灯丝灯泡光源的侧标志灯,如果不带电子光源控制器,则使W相应类沏的无色或有色标准灯泡,在其基准光通S下进行测S。
6.2.2对于使多个可更换灯丝灯泡光源的侧标志灯,如果不带电?光源控制器,可以使川批M生产的灯丝灯泡,对应其电压在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对测M的发光强度值应予以修正。修正系数是各灯泡的基准光通M与试验电压(13.5V或28.0V)下光通M的平均值之比值。所使用的每个灯丝灯泡的实际光通最与K平均值的偏差应不大于士5%。配光性能也可在每个灯泡的位置上逐一使WJ标准灯泡在基准光通量下进行测M,并将每个位咒上的测M结果相加。
6.2.3对于使用不可更换光源的侧标志灯,如果+带电子光源控制器应使用侧标志灯安装的光源对应装车电压在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
6.2.4对于使州电子光源控制器,且控制器作为侧标志灯的一部分则在侧标志灯的输人端按制造商规记的电压进行测量,如制造商未规记电压,则对应装车电压在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
6.2.5对于使用电子光源控制器且控制器不是侧标志灯的一部分,则在侧标志灯的输人端按制造商规定的电压进行测量。
6.2.6对于使)U的光源不是灯丝灯泡的侧标志灯,点亮后经过1min和30min测量的发光强度应符合发光强度最小值和最大值的要求。点亮1min后的发光强度分布,P丨以通过使用点亮1min后和点亮30min后在IIV点测得的发光强度的比值从点亮30min后的发光强度分布屮计算得出。
6.2.7当侧标志灯安装到车辆上M丨能有不止一个位置或在一个K域内有多个不同的安装位置或在同一位置有不N的安装方式吋,配光测贵应对每个位置或安装方式,或者在制造商指定的基准轴K域内的极限位JS进行测M。
7检验规则
7.1不同型式的判定
侧标志灯的不M型式按第4章进行判定。
7.2型式检验
7.2.1如存制造商应提供资料对侧标志灯的基准轴相对于车辆基准平面和地面以不同的倾角或侧标志灯以围绕基准轴旋转的方式安装到车上的各种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且提供:
a) 足够详细以能识别该型式侧标志灯的图纸一式三份,并R标明侧标志灯的基准轴线(H=0°、V=0°)、基准中心和安装在车辆上的儿何位
b) —份简明的技术说明书,包拈对侧标志灯类別及主要技术参数的说明。除不可更换光源的侧标志灯外,应规定所使爪的灯丝灯泡类沏;
c) 样灯两只(对于使爪可更换光源的侧标志灯,包括灯丝灯泡)。如果申请的侧标志灯不同,但是是对称的且相对车辆左右对称安装,和/或一个朝前一个朝后,则提交的两个样品可是安装在车辆同侧和/或只是相同的朝前或朝后的两只。
7.2.2每只样灯应符合5.1的规定。
7.2.3按第6章规记进行试验时,每只样灯应符合5.2和5.3的相应规记。
7.3生产一致性检验
7.3.1对沏式检验合格的侧标志灯,用从批fi生产的产品屮随机抽取的样灯来进行生产一致性检验,随机抽取的样灯数量为两只。
7.3.2随机拙取的样灯应符合5.1的规定。
7.3.3按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时,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5.2的规定。
7.3.4按第6章规记进行试验时,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5.3的相应规定,允许其中最小发光强度不小于5.3规定值的80%,最大发光强度不大于5.3规定值的%。8过渡期
本标准向实施之日起,新中请沏式检验的产品应符合本标准。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通过沏式检验的产品给予24个月的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