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湿热什么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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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摘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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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居民医保报销*策

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一档(元)缴费参保人员的报销标准是: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第一次起付线元,第二次起付线元,从第三次开始不再扣起付线,目录内费用报销比例为85%。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参加人员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每次都扣起付线元,目录内费用报销比例为7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经二级医疗机构转诊后,参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每次都扣起付线元,目录内费用报销比例为55%。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在潍坊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潍坊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目录内费用个人先自负20%,再扣除元起付线,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38.5%。参保人员转诊到潍坊市外非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目录内个人先自负10%,再扣除元起付线,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55%。

二档(元)缴费参保人员的报销标准是: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第一次起付线元,第二次起付线元,从第三次开始不再扣起付线,目录内费用报销比例为9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每次都设起付线元,目录内费用报销比例为8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每次都设起付线元,目录内费用报销65%。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在潍坊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潍坊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目录内费用个人先自负20%,再扣除元起付线,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65%。参保人员转诊到潍坊市外非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目录内费用个人先自负10%,再扣除元起付线,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65%。

2.如何办理转诊手续?

答: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潍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由青州市内经诊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者潍坊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报青州市居民医保管理中心审核批准。一档(元)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潍坊市内可任意选择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经二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青州市的参保居民到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住院,报青州市居民医保中心审核批准。

特别提醒:一档(元)缴费的参保人员未级转诊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青州市的参保居民到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住院,报销比例为38.5%。

鼓励双向转诊。医院住院期间医院进行康复或者恢复性治疗的,作为一次住院处理,不再承担起付标准。

3.如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答:在市外居住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凭临时居住证等到青州市居民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在居住地选定3家不同级别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住院就医疗机构,其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后,应在住院5日内(但须出院前)将住院信息报市居民医保中心备案。

4.转诊联网住院如何报销?

答:办理了转诊手续的联网参保病人住院,由参保人员家属携带居民医保症、身份证、居民医保中心审批的《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备案表》医院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医院出院即报。截至目医院已达家。

特别提醒:未办理转诊手续或未备案的,发生的住院费用不报销。

5.转诊非联网住院如何报销?

答:答:办理了转诊手续的非联网参保人员住院:出院后要在10日内带齐转诊单、全部住院病历复印件(盖章)、费用汇总清单(盖章)、住院发票(盖章)、诊断证明(盖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户口本、身份证、病人本人银行卡到市居民医保管理中心报销。

特别提醒:未办理转诊手续或未备案的,发生的住院费用不报销。

6.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几个病种?

答:《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规定,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由原来的13种(类)增加到了29种,高血压3期(合并心、肾、脑、眼并发症)、II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慢性活动性肝炎(丙肝除外)、慢性丙型病*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冠心病(心功能3级)、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肾衰竭期)、恶性肿瘤放化疗、尿*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活动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支气管哮喘、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一年内)、银屑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重症肌无力、重度精神病药物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肌炎、垂体瘤(催乳素瘤)、帕金森氏病、癫痫、风湿热、肝硬化。自年8月1日起,将苯丙酮尿症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

7.如何办理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

答:患有规定疾病的参保人员凭以下材料到各医疗机构(医院、医院、中医院、医院、结核病防治所)居民医保办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关手续:

(1)《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表》;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3)二级以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

(4)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其中高血压3期(合并心、肾、脑、眼并发症)、II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慢性活动性肝炎(丙肝除外)、慢性丙型病*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冠心病(心功能3级)、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肾衰竭期)等8种疾病,需由青州市居民医保办定期组织体检,体检报告作为申报材料之一。其他21个病种随时申报,即时受理。

所有申报材料齐备完整的,青州市居民医保办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8.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是多少?

答: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照病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执行(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是元、元、元),患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最高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按一档(元)缴费的,支付比例为60%;按二档(元)缴费的,支付比例为70%。

自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化疗、血友病、尿*症透析、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门诊特殊慢性病*策范围内医疗费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一档缴费人员65%,二档缴费人员75%。

9.参保人员怎样领取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专用病历和专用处方?

答:持病人身份证和1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到居住地就近的镇(街道、开发区)医院,领取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专用病历和专用处方。

10.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年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恶性肿瘤放化疗、尿*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慢性丙型病*性肝炎、苯丙酮尿症7种疾病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元),高血压3期(合并心、肾、脑、眼并发症)、II型糖尿病、支气管哮喘、脑梗塞恢复期(一年内)、冠心病(心功能3级)、慢性阻塞性肺气肿6种疾病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元,I型糖尿病、活动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慢性活动性肝炎(丙肝除外)、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肾衰竭期)、重症肌无力、重度精神病药物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肌炎、垂体瘤(催乳素瘤)、帕金森氏病、癫痫、风湿热、肝硬化16种疾病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元。

11.居民医保药品及诊疗项目目录是什么?

答: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潍坊市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参保居民发生的医药费用超出目录范围的不予报销。目录范围内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负比例为22%,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属于基本药物的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负比例为10%。目录范围内部分诊疗项目个人首先自负比例为22%。目录范围内高值医用耗材个人首先自负比例为30%,部分高值耗材限价报销。

12.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答:我市行*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其他在本地长期居住的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13.居民如何参加居民医保?答:年我市居民医保设两个缴费档次:一档为每人每年元,二档为每人每年元。居民以家庭户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整户参保。于9月份开始由镇(街道)、村(居委会)集中时间统一收取。本市户籍的居民凭户口簿、身份证参保。需提供准确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必须为18位数,下同)。无本市户籍的学前儿童首次参保,可提供父母一方本市居住证、房产证、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等任一有效证明,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新生儿可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无本市户籍的其他居民首次参保,需提供本市居住证、房产证、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等任一有效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特别提醒:适龄儿童一定要及时落户口、按时缴费,一旦错过缴费时段,该参保年度内将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14.缴费结束后出生的新生儿如何办理落地参保?答:缴费结束后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凭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一方身份证到镇(街道)人社所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5.青州市内居民医保经办服务机构有哪些?

答:(1)青州市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市居民医疗保险经办业务。91

(2)各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具体负责参保缴费、新生儿参保缴费、退保、门诊慢性病办理等业务。

我院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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