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门诊特殊慢性病
1、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几个病种?
答:《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规定,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由原来的13种(类)增加到了29种,高血压3期(合并心、肾、脑、眼并发症)、II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慢性活动性肝炎(丙肝除外)、慢性丙型病*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冠心病(心功能3级)、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肾衰竭期)、恶性肿瘤放化疗、尿*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活动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支气管哮喘、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一年内)、银屑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重症肌无力、重度精神病药物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肌炎、垂体瘤(催乳素瘤)、帕金森氏病、癫痫、风湿热、肝硬化。自年8月1日起,将苯丙酮尿症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
2、青州市能够鉴定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医院、医院、医院、医院、青州市结核病防治所、青州市医院作为居民医保门诊特殊医院。
3、如何办理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
答:患有规定疾病的参保人员凭以下材料到各医疗机构(医院、医院、中医院、医院、结核病防治所)居民医保办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关手续:
(1)《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表》;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3)二级以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
(4)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其中高血压3期(合并心、肾、脑、眼并发症)、II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慢性活动性肝炎(丙肝除外)、慢性丙型病*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冠心病(心功能3级)、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肾衰竭期)等8种疾病,需由青州市居民医保办定期组织体检,体检报告作为申报材料之一。其他21个病种随时申报,即时受理。
4、门诊医院怎样选择?
答:潍坊市一(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二、三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作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其中,恶性肿瘤放化疗、尿*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症肌无力、重度精神病药物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肌炎、垂体瘤(催乳素瘤)、帕金森氏病、癫痫、风湿热、肝硬化、慢性丙型病*性肝炎、苯丙酮尿症可以选择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高血压3期(合并心、肾、脑、眼并发症)、II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慢性活动性肝炎(丙肝除外)、类风湿性关节炎、冠心病(心功能3级)、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肾衰竭期)、活动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支气管哮喘、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一年内)、银屑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13种疾病只能选择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5、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是多少?
答: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照病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执行(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是元、元、元),患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最高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按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60%;按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70%。其中恶性肿瘤放化疗、尿*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5种疾病报销比例上调5%。
6、参保人员怎样领取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专用病历和专用处方?
答:持病人身份证和1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到居住地就近的镇(街道、开发区)医院,领取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专用病历和专用处方。
7、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年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恶性肿瘤放化疗、尿*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慢性丙型病*性肝炎、苯丙酮尿症7种疾病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元),高血压3期(合并心、肾、脑、眼并发症)、II型糖尿病、支气管哮喘、脑梗塞恢复期(一年内)、冠心病(心功能3级)、慢性阻塞性肺气肿6种疾病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元,I型糖尿病、活动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慢性活动性肝炎(丙肝除外)、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肾衰竭期)、重症肌无力、重度精神病药物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肌炎、垂体瘤(催乳素瘤)、帕金森氏病、癫痫、风湿热、肝硬化16种疾病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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